家政企業運作與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具備的條件
股東數:必須有符合規定的股東;股東的資格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復印件;股東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為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
在北京地區,以下單位不具備投資資格或投資能力受限:
① 企業年度檢驗為B級的企業不得增設分支機構,不得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② 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市場主體,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
③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本市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舉辦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北京市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后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不得投資舉辦有限責任公司。
④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它行業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⑤ 基金會不得投資舉辦有限責任公司。
⑥ 外商投資企業成為內資公司股東,應當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取得投資資格證明。
⑦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對公司制企業投資,也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對外投資。
⑧ 工會未經區、縣級以上工會批準不可以投資設立公司。
⑨ 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公司股東。
⑩ 采取注冊資本(金)分期繳付方式的內資企業(不含投資類企業),應在注冊資本(金)全部繳清后方可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11 以非貨幣出資登記注冊的企業未完成財產轉移手續的,不得對外投資,不得設立分支機構。